您好,欢迎来到第一枪!
当前位置: 第一枪> 产品库> 商务与消费服务 > 商务服务 > 其他商务服务 > *鉴定-台州*鉴定
您是不是要采购

*鉴定-台州*鉴定

第一枪帮您来“拼单”,更多低价等你来!

*鉴定-台州*鉴定

*鉴定-台州*鉴定
  • *鉴定-台州*鉴定缩略图1
热线:18180786781
来电请说明在第一枪看到,谢谢!

*鉴定-台州*鉴定产品详情

查看全部其他商务服务产品>>
《新残标》在*评定方面的新变化
1 无晋级条款
重要的事情需要强调,本标准无晋级规定,这是与现行有效的伤残鉴定标准的一个重要区别,详见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2 一些常见损伤较现行标准严格
本次标准研制过程中,在宽严尺度设计上,意欲较《》严格、较《道标》宽松。实际的效果是:标准整体上达到了上述的要求,但在一些常见损伤(*、脊柱损伤、容貌毁损)等方面,较现行标准门槛****。如*,《道标》规定“4根*”为十级伤残;《工标》规定“身体任何部位的*”均为十级伤残;《新残标》规定“*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为十级伤残。如腰椎损伤,《道标》规定:“*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为十级伤残;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为八级伤残”;《新残标》无腰部活动度的条款;规定“二椎体压缩性*(压缩程度均达1/3);三个以上椎体*,经手术后”为八级伤残。
显然,《新残标》部分条款门槛****、更为严格,这样的内容在四肢条款、听力损伤等部分亦有体现。
3 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评定*的前提
详见2.6因果关系原则一节。
4 变“肢体功能障碍”为“关节功能障碍”评定
肢体损伤条款因损伤发生率高,一直是各伤残标准的重要部分,相关条款备受关注。目前,2002版《道标》的肢体功能评定理念,一直是*领域的主流观念。
以美国GEPI标准的理念,在肢体损伤伤残评定时,以肢体功能而非关节功能为指标。2002版《道标》当年以肢体功能代替关节功能是理念上的一个进步,但《道标》未处理好权重系数的问题,而带来操作层面上的困难,进而广受诟病。本次《新残标》以“关节功能”反向取代“肢体功能”作为评定指标,看起来是理念上的退步,却****大地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由于我国目前对GEPI标准的研究尚处于入门阶段,虽然多数标准引入GEPI、世界卫生*2013年颁布的《国际功能、*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ICF)的新理念,但对肢体功能系数的确定,尚无国民本土化的数据支撑,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以关节功能为评残指标,具有****强的可操作性,进而带来合理性。
与此同时,《新残标》在*等级分配上,所应用的关节功能指标部分采纳了GEPI不同关节占肢体功能的权重理念,如“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即十级伤残,而“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才为十级伤残;此等级上的差异,源于踝关节在下肢的权重系数小所致。因此,《新残标》的肢体条款在*等级设定上基本合理,是标准国际化的另一种体现。
5 柔性条款减少,限制鉴定人自由裁量
《新残标》对凡涉及功能的条款,即柔性(弹性)条款均给予了削减,减少了鉴定中鉴定人的自由裁量带来的结果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1)未设立感觉障碍条款。(2)未设立颈、腰部活动度丧失的条款,仅有如“一椎体压缩性*(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一椎体*经手术后”等刚性内容。(3)未设立《道标》中诸如4.10.10a“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等弹性条款等。
6 采用了我国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评定方法
《新残标》采用了我国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评定方法,即引入2014版《工标》的手功能评定方法,对此,大家需予以了解。
在现行有效的伤残评定标准中,手功能评定有两种版本的测算方法。一种是国际手功能联合会的方法,主要体现在《道标》《*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6];另一种是我国自行研制的手功能评定方法,主要体现在《工标》《新残标》中[4,7]。两种方法截然不同,大家均需掌握。
7 国际化程度增强
《新残标》,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WHO关于听觉障碍的分类、《ICF》[8]、《GEPI》[2,7]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其更符合国际潮流。如*中十级伤残,以一耳*≥61 dB HL取代一耳*≥56 dB HL,实际上是源于WHO*分级的变化,彰显了《新残标》**的****性。


常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车祸伤残的赔付标准
目前常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及其强制力
1.1常用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常用的*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1)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事故的*评定;(2)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评定;(3)《*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评定。目前无统一标准。
1.2各标准的强制力比较
就标准的强制力来看,《交通标准》级别,为强制标准;《标准》其次,为推荐标准;普通人身伤害标准级别,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处理中,有的省份套用《标准》,有的省份则套用《交通标准》,有的省份应用自己制定的标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江苏省*制定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5](1998),北京*业协会2009年11月20日颁发的《*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北京市*的事审判庭于及时了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协会标准的合法性。北京市*民事审判庭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2010年),亦了《北京市*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损害赔偿*案件,对涉及*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问题,应统一适用北京*业协会制定的《*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全国其他省份,在普通伤害案件审理中,以套用《标准》为多见,其缘由来源于1999年法[1999]217号通知,即《关于印发全国维护农村稳定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有关司法解释前,可统一参照《标准》确定*等级”。
车祸伤残的赔付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项外还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1、*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发布的《中华共和*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机构,可以从事*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应按照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一并予以赔偿。


南宁*鉴定多少钱-湛江*鉴定哪家好*四川中信*所*襄阳*鉴定多少钱-眉山*鉴定多少钱
以上内容为*鉴定-台州*鉴定,本产品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直销供应。
声明:第一枪平台为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一枪(含网站、小程序等)所展示的产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会员企业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会员企业负责,第一枪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第一枪提醒您选择产品/服务前注意谨慎核实,如您对产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任何信息有任何疑问的,请与该企业沟通确认;如您发现有任何违法/侵权信息,请立即向第一枪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我要举报

*鉴定-台州*鉴定相关资源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点击隐藏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大地电话:18180786781手机:18180786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