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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一、房屋按揭的性质
按揭作为我国投资者和购房者*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很大意义上是市场经济学的概念。在我国按揭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定义。而且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我国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造成我国对商品房按揭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投资者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发生的*也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为了处理这种新型民事*。《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法》、《民事法》、《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店铺租赁*律师费用,将实务中的按揭方式归结为商品房。并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审理商品房按揭*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5.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并约定如到期,偿还,《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到期,不能偿还,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店铺租赁违约律师咨询,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到期,人不能按期偿还。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高人院公报》2014年2期)
21.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由此可见,张家口店铺租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需进行登记备案,店铺租赁违约律师代理费,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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