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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房产买卖咨询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房产买卖合同*请律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房产买卖*找律师,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22.国家实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势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2010)浙甬民二终字第514号)

23.房屋买卖双方尚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但双方已经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了《存量房自行*网上签约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即“网签”),且已明确了合同的价款、房屋信息的,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010)二中民终字第05439号)




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2018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付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郑某诉至,要求邵某返还购房款,通州区房产买卖,赔偿损失。经过审理后认为郑某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的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终驳回了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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