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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

救济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人保险费*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因而此类*不可能是行政争议,只能是劳动争议;第二,社会保险的办理往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发生的*显然属于劳动合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第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项还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也属劳动争议,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保险金如何分配

保险金如何分配目前,保险索赔*代理,这方面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供操作,只能本着为民、减少讼累、节约资源等原则来处理,具体可参考以下程序操作:1、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后,法官行使释明权,根据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登记的受害人通知相关赔偿权利人,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起诉及不起诉的利害关系,尽可能使赔偿权利人都参加到中来参与统一分配。2、发出通知后,可能出现二种情况,种情况是所有赔偿权利人均起诉,这种情况比较好办,将案件合并审理,公平确定一比例分配保险金;第二种情况是没有或部分人起诉,原因可能多种多样,这就要区别对待:如其赔偿已经或基本到位确无必要再参加,也无必要将其列为当事人;如因书写诉状困难等客观障碍未起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尽可能使其参加到中来,列其为共同原告;如经价值衡量后明确表示不参加,保险索赔*起诉,或持无所谓态度,根据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处分原则,同样不要将其列为当事人,因为这不是必要的共同,没有义务更没有去追加当事人,其(起诉)权利也不因此被剥夺,完全可以在其后另行起诉,至于“*”风险,南京保险索赔*,赔偿权利人早已知晓,视为其甘愿承受。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需要出示的相关证据(一)交通费:需要。出事故当天的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二)营养费:需要做伤残鉴定,根据医嘱可以适当赔偿营养费用。(三)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领取退休工资,无误工费用)。(四)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根据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五)第二次费用:需要医院方的证明,已经机构鉴定。(六)费用:医院的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费用,(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七)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由机构确定。交通事故后,保险索赔*咨询,保险公司赔偿的主要项目一般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致,但保险赔偿是有限额规定的,超过限额保险公司则不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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