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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办理的*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容易成为*人与*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了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借贷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的出现。

主体容易混淆不清,出借人无法举证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的经营所需向他人,而出具借条时却是以个人名义,未加盖公司;另一种相反的情形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却归个人使用。

《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所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中小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或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天津继承律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就是该股东,其以企业名义后款项归个人使用,出借人根本无法查阅到人的账目往来,无法找到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作为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不可能去自认归个人使用的事实,只会想办法推卸为公司*,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1、夫妻一方的婚前*。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人产生对*效力,除非*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酗酒所负*。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

2017年2月20日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两项条款。


我遇见过形形*的*当事人,经历过复杂多样的*咨询过程,有的咨询体验美好流畅,有的却让人沮丧糟糕。我经常思考,怎样才能帮助当事人获得他们想要的咨询体验和收获呢?

我的经验是,*当事人处在不同的阶段,法律咨询的诉求是不同的,他们遭遇的困难和对律师的期待,都有不同的特点。*咨询的双方是律师和当事人,只有当双方形成了统一认识,才能产生共鸣,碰撞出旋律美好的咨询体验过程。

我认为常见的*咨询至少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个阶段是陷在离不*的困局,第二个阶段是*利益更大化的纠结,第三个阶段是选择合适*方式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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