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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成为非常常见的一种*了,因此人们在租赁房屋时,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这样不仅能够较大程度的避免*的发生,同时也能够在已经发生了*的时候,更快的找到解决方法,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解除条件实现、不可*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兜底性条款等,当相关情形出现时,当事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解除权人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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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很多人在租房时,会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那么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法律上区分合同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合同解除三种情形。

一,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只能按照双方各自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二,在租赁期间届满时,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租方无权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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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四要素,而住这一方面,大多数人都是选择房屋租赁的方式,而在这期间,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现,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话,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要点,比如说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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