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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凉山医疗*鉴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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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与非过失*的区别
  从确定*性质的角度出发,按照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失,可将*归纳为两大类,过失*和非过失*。
  1、过失*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包括事故和差错。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事故与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事故。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错*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差错。
  2、非过失*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上的原因或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这种*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技术的局限性、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的主要是意外、*、病情的自然转归等几种情况。
过失侵权与其他侵权的区别
  【摘要】在损害赔偿中,不存在故意(直接以故意*罪追究事责任),只有过失,因此所谓的过错通常就是过失。过失是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的状态,可能是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水平提供通常应当提供的合理的服务,也可能是未尽法定告知、保密等义务或者说是相关的规范等。
  过失行为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与一般侵权相比,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行为,医学这个学科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掌握性,这在根本上就决定了其过失举证责任分配必定不同与一般侵权:在现实生活中,患者不同于一般的侵权受害者,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加害人,双方虽都属于民事主体,但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过失证据载体如病历、参与诊疗人员等都由医方掌握,尽管法律规定患者知情权,并要求医方提供,但对一些具体决定性细节,患者出于知识的匮乏根本不知又何提请求知晓呢?);因行为的特殊,患者受到损害往往只能在事后才知道,甚至是事发多年后才知晓,这与一般的侵权通常在加害行为实施时或实施后立即知道明显不同;该学科的****性不仅决定了患者知识的薄弱,同样也影响了法官对医方的陈述或鉴定人意见缺乏审查和监控的能力。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全部由患者举证,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
  过失行为侵权与环境侵权的区别
  侵权与环境侵权有很大不同:一方面,机构有别于环境污染者。环境污染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排放污染物损害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医生通常则是为了患者利益而实施行为。另一方面,医患双方目的是一致的,医患关系不是一种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协作关系。因此,强化污染环境者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其目的是控制和减少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而行为侵权责任应当比其他几种侵权责任更轻。这样一来对机构在举证责任上的要求也没那么严格,就不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对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更不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
  既不能完全适用过错原则,由患者承担全部的过失举证责任,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让医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侵权法的做法是,单独开辟三种情形实行过错推定,由医方举证证明不存在过错。但值得注意的是,虽说都为过错推定,患者不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与之前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时的过错推定本质上还存有差别。之前的过错推定,是一旦发生损害即推定乙方的过错,即损害即有过错,但现在的过错推定,不仅要求有损害,同时必须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方可推定过错,也就是有条件的推定过错。要想适用过错推定,患者必须证明医方存在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病历资料;、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过失如何认定
  过失认定注意事项
  行为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举证责任上实行过错推定。即使患者选择服务合同作为诉因,也应以“过失”作为机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判断标准。行为没有过失就应免责,而不能以公平责任要求机构分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需要把握。
  1、把握过失的内涵
  *对过失的构成采客观标准,以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的内涵所在。行为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与惯例的要求、医患双方的约定等。学者刘心稳总结,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事故预见义务、防范义务、避免义务和损害减轻义务的组合,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职业义务的组合。
  2、把握过失的判断标准
  通说认为,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过失的具体标准。过失抽象标准即水准,指经验水准或技术水准,是界普遍实施的技术。在判断是否存在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水平、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机构、****划分越细的专科,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3、把握知情权保护的限度
  尽管执业医师法和《条例》等都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但对于告知内容、告知时机、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较难以掌握。实践中,既有医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义务,剥夺患者知情权或影响患者知情权正确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义务不适当造成患者不利后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这两端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笔者认为,对是否履行或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判断,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但指导思想应当明确:患者的知情权*同于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如英国学者米尔恩在《人的与人的多样性》中指出的,“一个病人有权知道,在医生看来,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并非必须行使这一,坚持知道坏的情况。他的医生有义务不欺他,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必须向病人透露其或许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该铭记礼貌和行善原则的要求”。在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尺度上,应将实际损害后果和直接因果关系作为赔偿的基础,对机构的要求宜宽不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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