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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驭重磅消息住建部废止招标*管理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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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驭重磅消息住建部废止招标*管理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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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1
  • 认证种类:其他
  • 所在地:上海
  • 服务内容:建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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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决定修改或废止以下规章:


01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0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03

       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承诺”。

(二)将****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04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05

       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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