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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
  内容摘要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02年9月1日,*公布施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施行后,据统计我国医疗事故*案件大幅度上升。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不一致,尤其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不一致,以此产生审判中裁判不一的情形。这种情形,引发了对当事人利益不能充分保护以及*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后果。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正确适用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的问题。在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上在我国学术界有三种学说: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学说;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学说;三、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而产生学说。这几种学说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有利于帮助理解医疗过失行为程度与赔偿责任大小的关系。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可分为:一、重大过失;二、抽象轻过失;三、具体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只要存在过失行为致患者损害的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失责任主次,才能影响其赔偿责任的大小。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患者具有重大过失和损伤是由患者原有疾病造成的和非因医疗机构的原因致患者损伤,以及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状况
  (一)、全国状况
  几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成大幅度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来,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投诉每月平均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个月的投诉就猛增到22.25件,2000年以后,每年成几十倍向上增长。
  (二)、地区状况
  笔者对某县人民*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了调查,该院2000年以前,共受理医疗事故*案件两起,2000年至2002年,受理医疗事故*案件3起,2003年度,共受理医疗事故*案件11起。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案件在区域内也是成倍增长。
  二、审判中对法律适用的状况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状况
  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医学科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尤其是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致使案件在处理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差较大。经统计某县*2003年度共审结11起医疗事故*案件,其中调解结案5起,*结案6起。在6 起*案件中。其中4起是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划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主要赔偿责任或次要赔偿责任,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责任的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两起案件不是按照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划分。而不论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如何,只要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在同一个*出现因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同而裁判不一致的情况,*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没有更好地保护医方或患方的合法权益。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医疗事故*案件,如果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赔偿责任的大小起多大作用?笔者试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
  要想解决笔者所提出的问题,首先应从医疗事故赔偿的性质去研究。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医疗事故赔偿产生的性质有以下学说。
  (一)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是发生在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产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医疗院(所)与病人之间就病人疾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合同更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医疗合同的主体是医疗院(所)与病人或其家属;医疗合同的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医患双方意识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医疗合同的内容是:医疗服务;医疗合同的形式是:口头或书面;医疗合同是有偿合同”。“一般而言,医疗关系是患者与医师或医疗机构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成立,即医疗契约或诊疗契约。”因此,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合同法》和*中的涉及合同问题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履行合同中有瑕疵,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理由是:⑴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前提。义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所应当为的行为,它与权利相对应。我国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部门规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置了很多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而医疗事故的产生恰恰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这些规范,过失造成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⑵这种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侵权责任是行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⑶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不法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以后,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各种责任。⑷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总之,医疗事故赔偿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征一致,“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的侵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所以,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应属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


医患*
医患*,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患*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如欠付医疗费的*、对*不满等等)。
产生背景
医患*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医患*似乎总是因个案而起,但实际上医患关系的紧张是普遍存在的。而这个背景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简单的相互信任缺失,而是医疗模式带来的关系改变-当以药养医的模式还在运转,医生的收入与其在患者身上使用的****和药品相关联时,他们是否还能够保持足够的道德感,人们不得而知。此时,患者对医生必定是保持警惕的。这种警惕,有时甚至通过*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是患者的悲哀,也是医生的悲哀。
很多突发的医患*亟须处理,增加保安力量也是一时之需。但问题是,关于医患*的根本的问题还在那里:顺畅的制度渠道是否完善?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否建立?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医患关系的长期状态,也关系到医患*的处理结果。
其中,医疗*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
产生原因
医疗*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这类*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包括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医疗事故*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
其他医疗*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
解决办法
医患*属于社会管理机制缺陷衍生出的问题,应尽量引入社会力量而不是*力量进行妥善解决,将原来针尖对麦芒式的医患双方民事*发展到有社会*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就医患*社会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调解,设立医疗*****性人民调解*,建立医患*第三方调解机制,堪称*医疗领域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医疗*调解*的组*员可以包括离退休医学*和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第三方调解,实施效果较好。医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诱发医患*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的漠视。解决医患*,不妨广泛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一旦发生医患*就能及时****地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
此外,建议将医疗服务尽快纳入"消法"保护。长期以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医疗卫生系统持反对入法的态度,而消协持赞同入法的观点。患者不仅仅是医生的****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尽管医疗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倘若医疗服务能够纳入"消法"保护,那么很多医疗*都可以按照"消法"依法处理,不至于*激化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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